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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因角度看自愿性信息披露框架
作者:季 皓  出处:《中国总会计师》杂志社  更新时间: 2008年10月17日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披露的规则要求之外,公司管理层主动向外界提供有关公司财务及其发展状况的相关信息。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提高信息披露的相关性、降低资本成本、增强资本的流动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可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使中小投资者获得更详尽、准确的决策有用信息。目前,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还不成熟。
  对于经验证据的归纳是按如下框架:在一个没有摩擦的市场上,公司为了避免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将自愿披露除了最坏消息以外的所有信息。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其原因在于实际市场中存在矛盾和摩擦。
  公司不进行自愿性披露的原因可以被粗略归纳为三类:公司管理层确实不知道相关信息;公司经过成本收益衡量,认为公布这一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经理人不在乎,即他们没有对外披露信息、提高股价、降低资本成本的动力。当存在这些矛盾时,充分披露的原则被打破。
  一、简单的自愿披露模型(一)简单的自愿披露模型在简单的自愿披露行为中,假设以下几种情况同时成立:经理知道有价值的信息;外部投资者知道经理知道该信息且知道该信息在市场的总体情况;经理层可以选择披露或不披露该信息;如果经理人选择披露,则该披露的信息是可信的。这个简单游戏只有一个逻辑结果——只要不是坏消息,经理层将披露所有消息。即使是坏消息,为了避免公众往可能的最坏结果想,经理层仍将披露一切信息。这个推测中假设了外部投资者的一个基本心理行为:如果经理层不披露,则意味着经理层可能有着最坏的消息。所以,只要不是最坏消息,理智的经理层会披露所有消息。
  (二)基本自愿披露模型的相关实证研究1.自愿披露的基本行为——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好消息在基本模型中,假设“当消息是好消息时,公司更倾向于披露”,这一点是否有实证证据支持?Singhvi和Desai认为,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盈利能力高的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Miller研究了一组公司样本,这组公司由于重大利好消息,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收益将持续增长。研究发现,当消息持续为好消息时,披露的消息量稳定增加,同时市场也给予正面的反应。这里的披露包括财务预测、收入公告、操作决定以及人事调动。但是,当收入增长将要停止时,披露突然性地变得“短视”。对这一点,公司通常的托辞是“未来情况很难预料”。在我国,许多学者经研究证明,盈利状况好的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2.自愿性披露的可信性公司不能简单地宣布他们是“世界上最好的公司”,必须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Hutton等研究表明,好消息的披露一般都伴随着能证实的前瞻性预测,如果是好消息,但没有附加前瞻性预测,市场的反应会小得多;如果是坏消息,即使不带如何附注说明,市场也会作出积极反应。
  二、引入基本矛盾的自愿披露模型现实中,公司并不是披露所有除最坏消息以外的信息,根本原因是现实生活中的市场并非完美市场——三类矛盾因素加入了这个市场中。这些矛盾因素可粗略归纳为如下三类:
  (一)经理人不在乎——没有对外披露的动力经理人披露信息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股东,希望通过主动披露信息来提高股价;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比如董事会要求经理人员对外披露更多的信息;外部利益相关者希望得到更多信息,比如机构投资者、大股东、政府、公众等。实际上,假设企业完全没有这三方面的动力或压力都是不太现实的。所以,一般的实证研究主要是针对动力程度不一所带来的自愿性披露程度的不同。
  首先,经理人作为股东,愿意对外  披露更多信息,以提高股价。但是在不同时间段,由于股权的拥有情况不同,导致了他们关心股票价格的程度也不一样,相应地,自愿披露的程度也有所不同。Nagar的研究表明,当CEO的收入更多地由股票价格来决定,或者当CEO拥有公司更多的股权时,自愿披露更频繁。如果经理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募股后继续持有大部分股票,比起那些出售相当部分公司股票的经理来说,披露的信息较少。这可能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很低所致。
  自愿披露的另外两个动力来自于内部治理或外围架构的推动。Ajinkya等的证据显示,当外部股东拥有董事会席位,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股权时,经理人会选择披露更多信息。Karamanou和Vafeas发现,在有效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影响下,披露频率增加。
  在国内,可能由于实证方法、数据来源及统计方式的不同,实证研究的成果有些矛盾之处,但基本的结论是一致的:在公司治理方面,董事会的规模、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亲自参加董事会的频率、董事会会议频率、拥有财务专业背景的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都与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在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推动方面,实证研究成果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大股东持股比例正相关。
  笔者认为,原因之一在于大公司的行为更易受公众的关注和政府的干涉,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大公司进行更多地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经理人不能说——出于成本效益的衡量有学者认为,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的基本原则有两个: 一是成本效益原则;二是尽量避免“选择受众”的披露,降低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面临法律诉讼的概率。也就是说, 如果制造和发布信息是有成本的,公司管理层就会权衡成本收益来决定是否应披露信息。
  首先,竞争者可能利用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来损害公司利益。Botosan和Harris对追溯性分部报告的研究发现,公司会选择隐藏一些信息,这类被隐藏的信息通常是这种情况:该分部市场竞争性低,并且该公司在该市场获利颇丰。
  另一方面,成本可能来自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面临法律诉讼的概率。
  (三)经理人不知道不进行自愿披露的最简单理由是经理人确实不知道相关信息,或者经理人虽然知道一些情况,但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担心面临诉讼,或者会计准则不允许作这样的披露)。关于“不知道”这一矛盾,会计文献中还没有进行大量研究。
  总体而言,公司不自愿披露足够多的信息以降低资本成本的大部分理由可以归纳为上述三类。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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