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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会计准则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王彦忠  出处:《中国总会计师》杂志  更新时间: 2008年11月20日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渠道呈现多样化,流失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其中,利用会计制度的缺陷,使国有资产合法化流失的现象比较突出。会计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概念模糊不清,容易出现多种理解情况;二是会计制度滞后,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新经济业务不具约束性;三是会计处理方法上过多的“灵活性”,使自由调节利润成为可能。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严格界定会计概念

(一)“资产”的定义

原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强调“企业拥有其所有权与控制权”。根据该定义,不管优质、劣质资产,只要企业拥有其“所有权与控制权”,理所应当地被认为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进行重新界定,强调“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新会计准则定义,促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积极处置企业的劣质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在闲置中流失。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原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强调“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由于用了“或者”这个词,那么“收入”的确认条件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应该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改变了“收入”确认条件,强调“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根据新会计准则定义,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企业盲目采用赊销方式虚增“应收账款”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债务重组”的定义

原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根据该定义,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在原会计准则定义基础上,增加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就进行债务重组,对债权人豁免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国有企业与关联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增加新问题及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增加新问题的会计处理

1.无形资产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进行了修改,保持原准则“研究费用费用化处理”不变,增加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的规定,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加合理。新准则的其他准则中涉及“无形资产”的事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例如,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关联方交易类型中的股权投资“不仅包括现金或实物形式进行投资,也包括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内存在无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取消原准则中“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企业涉及无形资产业务时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作价导致的无形资产流失。

2.关联交易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原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将关联方的范围扩展到“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新关联方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增加了“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的发生,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用关联交易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3.非货币性交易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了原会计准则中对于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的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中,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会计准则,可以反映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的真实价值,避免了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情况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用国有企业优质资产置换关联企业劣质资产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增加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增添“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目前,我国企业处理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实务的理论依据是19952月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根据此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关比重小于10%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外,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根据新会计准则,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实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业务规范,避免表外资产存在的同时,也避免了调节利润现象的发生。

2.增添“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出了期权激励机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未对股份支付进行明确的规范。考虑到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股份支付业务,于是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新会计准则对股份支付进行了分类,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并且备有确认与计量原则。另外,对股份支付情况要求披露,“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包括股份支付的当期费用总额,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满足现在或将来存在股份支付业务国有企业会计处理需要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股份支付经济业务,有效遏制股份支付业务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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